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平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24873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民初4032号 |
案号 | (2018)豫01执10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14 |
发布日期 | 2018-06-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74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息、罚息、复利从2015年8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并扣除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的20万元利息); 二、河南顺凯彩钢有限公司、刘平均、徐顺卿对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司慧萍、李淑玲分别以夫妻共同财产对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河南顺凯彩钢有限公司、刘平均、司慧萍、徐顺卿、李淑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934元,由被告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顺凯彩钢有限公司、刘平均、司慧萍、徐顺卿、李淑玲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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