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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310****761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14382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126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16
    发布日期 2021-03-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海成剩余工程款506138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61386.5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天津泰达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工程款5355964.62元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07元,由原告负担1342元,被告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负担239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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