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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33167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03民初6636号
    案号 (2019)津0103执21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7
    发布日期 2019-09-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尹广来借款本金1400000元; 二、被告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尹广来截至2017年10月31日的逾期利息70000元及自2017年11月1日至实际返还本金之日的逾期利息(以14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上海庆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对被告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债务部分,由被告上海庆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尹广来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172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86元,由原告尹广来负担315元,被告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负担9771元,被告上海庆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庆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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