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乌天税罚〔2019〕843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纳税人2015年第三季度消费税和2016第一季度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和2016年3、4、5、6月个人所得税和2016年第二季度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未按期进行申报,经联系未果,于2016年4月28日转为非正常户,违法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罚款6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4-30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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