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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北综执机一罚〔2020〕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开展单用途卡业务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北海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随即发行单用途卡和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且存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超过30日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本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对该公司下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北综执改〔2019〕0002216号),责令该公司于2019年12月15日前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2020年3月20日9时2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北海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开展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北综执改〔2019〕0002216号)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北海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未能提供开展单用途卡业务应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北海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证据有:1.2020年3月20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0年3月23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附2020年3月20日现场照片3张)3份;3.2020年3月23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4.2020年4月7日北海市商务局提供《北海市商务局关于协助核查北海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备案信息的复函》电子公文打印件1份。2020年4月24日,本机关向北海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北综执机一告〔2020〕35号),在收到该告知书三日内北海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现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29
    决定机关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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