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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霍邱县宏安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2272****144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522民初4387号
    案号 (2020)皖1522执31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07
    发布日期 2020-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10000元的80%,计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冯命军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10000元的20%(不计免赔率),计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冯命军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740800元(750800元-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3951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8910元和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住宿交通等其他合理费用3000元,计952228元,比除霍邱县宏安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已支付25000元后,下余9272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霍邱县宏安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8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64元,减半收取计723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负担50元,被告冯命军和霍邱县宏安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6575元,原告负担6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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