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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1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浙江麦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长乐路分公司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麦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长乐路分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8月16日16时45分,当事人浙江麦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长乐路分公司在拱墅区长乐路28号30幢设置的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中有纸盒、珍珠棉,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有牛奶纸箱等未按要求分类投放的情况,当事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五)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属于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或通过扫描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6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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