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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监湖罚处字〔2020〕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当事人在电梯未经定期检验的情况下,持续使用至2020年4月2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因当事人涉案电梯已于2020年4月3日定期检验合格,经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11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方二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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