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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门鑫肽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05MA****X8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784民初2201号
    案号 (2019)粤0784执24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2
    发布日期 2019-1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门鑫肽畜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畜牧兽医研究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440.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实欠货款23440.5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4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4.6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54.40元,合共诉讼费459元,由被告江门鑫肽畜牧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鹤山市畜牧兽医研究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一审案件诉讼费459元,本院向其退回;被告江门鑫肽畜牧有限公司负担的一审案件诉讼费45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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