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龙公(消)行罚决字〔2018〕017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龙湾城市中心区C-08地块的由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龙湾区规划展示馆第二层消防应急照明灯未提供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判定规则》(GA588-2012)第5条的规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龙湾农行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单位编码:010400;项目编码:443050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公安消防局龙湾区分局 2018年7月23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23 |
决定机关 | 龙湾区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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