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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龙公(消)行罚决字〔2016〕02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非经营性场所)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22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龙湾农行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单位编码:010400;项目编码:443050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公安消防局龙湾区分局 2016年11月2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1-25
    决定机关 温州市公安消防局龙湾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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