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厦门南泰船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郑志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60462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集民初字第2204号 |
案号 | (2016)闽0211执006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21 |
发布日期 | 2016-04-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志忠、洪振基、厦门南泰船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孙立志借款4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9月20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郑志忠、洪振基、厦门南泰船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孙立志律师代理费损失5000元。三、驳回原告孙立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90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9709元,被告郑志忠、洪振基、被告厦门南泰船业有限公司负担47199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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