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拱综执罚字〔2020〕第051101200519003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米蓝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未办理处置手续处置工程渣土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案件名称:浙江米蓝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办理处置手续处置工程渣土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米蓝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0年05月08日15时40分,我局直属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拱墅区文晖路杭政储出【2016】42号地块工地进行打桩,打桩产生泥浆在工地内的泥浆池沉淀后进行外运。执法队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当事人在现场无法出示工程渣土(泥浆)的处置审批手续。执法队员现场开具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拱综执责改字【2020】第11-213号)和《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拱综执接调字【2020】第11-249号),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经查明,该工程被查处时处于基础施工阶段,于2019年12月底开始产生工程渣土,该阶段一共会产生7万方工程渣土,被查处时外运了5000方左右,交由杭州工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运到渣土码头中转消纳。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19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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