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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中瑞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50452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08民初35020号
    案号 (2021)京0108执102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3
    发布日期 2021-07-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玉生、被告北京中瑞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中林借款本金一百九十六万四千一百一十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计算); 二、被告杨玉生、被告北京中瑞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中林违约金(以本金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九计算); 三、驳回原告何中林其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杨玉生、被告北京中瑞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原告何中林已预交),由被告杨玉生、被告北京中瑞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二万六千八百二十三元(原告何中林已预交),由被告杨玉生、被告北京中瑞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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