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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龙综执罚决字〔2022〕第11-00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2年02月24日,本机关城管执法科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瓯海大道辅道工地出入口有车辆车轮带泥运行污染路面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2年02月25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2年02月24日,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牌照浙C32066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温州市龙湾区瓯海大道(双何村段)车轮带泥运行,污染瓯海大道。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身份资格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2、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调查人员身份情况;3、车辆行驶证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车辆情况和驾驶员信息;4、《督查交办单》及附件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所属的牌照浙C32066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轮带泥运行的事实;5、《违法现场整改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整改情况。2022年03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龙综执罚告字〔2022〕第11-005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2年02月24日在温州市龙湾区瓯海大道(双何村段)带泥运行的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运输砂石、水泥等散装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等车辆带泥运行的违法行为。鉴于该案件全过程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固定证据办理,且2022年度内该当事人就该违法行为首次被我局查处,依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十一条的规定,应按照最低数额处罚。现根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和《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龙湾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到农业银行温州状元支行(户名:龙湾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92****1040013337)、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缴款单号:330000019CS20220225*********000358)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其他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01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