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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2〕第12-00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2年1月6日上午,当事人车辆清洗不到位,导致车辆车轮带泥运输,污染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市府路与开源路交叉口的道路路面,污染面积为390平方米(长78米X宽5米)。经查实,当事人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车轮带泥运行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在主要街道污染路面长度32米,依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温综法发【2021】121号)市容环卫第62项,应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及时整改到位,依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21】121号)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可从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15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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