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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7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30日,当事人对驶出温州市核心片区洪殿单元F-28地块安置房建设工程工地的车辆未冲洗干净,导致车辆车轮带泥上路,污染了工地出入口及工地出入口前黎明东路路段,污染带长18米。2021年12月1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现场带泥车辙已清洗,当事人已整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性质为:车轮带泥运行。经查询,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已被本机关立案处罚五次,案号分别为:〔2021〕第12-0321号、〔2021〕第11-0389号、〔2021〕第11-0396号、〔2021〕第11-0417号、2021〕第11-0511号。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1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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