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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营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50069****347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0591民初251号
    案号 (2021)鲁0591执8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7
    发布日期 2021-11-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营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天宝石材有限公司工程款1402217.86元;二、被告东营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天宝石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以24536.82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以329600.32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1月4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464668.5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以807361.87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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