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188138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京民终21号 |
案号 | (2021)京04执4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华璟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借款本金2亿元及相应的利息16263054.83元、罚息、复利、违约金(罚息:以本金2亿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975%计算;复利:自2022年2月2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9.975%,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违约金:以借款本金2亿元为基数,按照20%计算;以上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北京华璟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 三、被告北京华夏皇巢商贸有限公司、王磊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北京华璟商贸有限公司对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华璟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承担赔偿责任。五、被告北京华夏皇巢商贸有限公司、王磊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华璟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0974元,由被告北京华璟商贸有限公司、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夏皇巢商贸有限公司、王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