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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1****80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523号
    案号 (2019)粤03执50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0-05-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荐费用人民币2,000,000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荐费用利息,以保荐费用人民币2,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为标准,自2016年4月26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上述保荐费用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1月14日的金额为人民币245,944.44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4,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3,184元,由申请人承担10%,即人民币5,318.4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90%,即人民币47,865.60元。鉴于本案仲裁费已与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预缴的仲裁预付金全额冲抵,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7,865.60元,以补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以上裁决被申请人应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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