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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晋江市恒芝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2MA****K79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582民初8948号
    案号 (2018)闽0582执108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03
    发布日期 2019-04-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 晋江市恒芝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曾子荣加工款18142元,并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二、 全贤辉对晋江市恒芝鞋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7元,由晋江市恒芝鞋业有限公司、全贤辉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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