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达市城管行罚广告字【2017】5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件,擅自设置店招店牌(设施) |
行政处罚内容 | 被处罚人未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件,于2017年11月8日在通川区金龙大道新潮名苑3楼外墙上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1条第2款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19条、第27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6条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64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处理)决定:1.对被处罚人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人民币;2.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可暂予临时保留使用一年,临时保留期内,若遇政府街路风貌打造或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时无条件自行拆除,如需继续设置,应依法申办手续并按批准内容设置。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2-12 |
决定机关 |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