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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达市城管行罚广告字【2017】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件,擅自设置店招店牌(设施)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人未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件,于2017年11月8日在通川区金龙大道新潮名苑3楼外墙上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1条第2款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19条、第27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6条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64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处理)决定:1.对被处罚人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人民币;2.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可暂予临时保留使用一年,临时保留期内,若遇政府街路风貌打造或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时无条件自行拆除,如需继续设置,应依法申办手续并按批准内容设置。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12
    决定机关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