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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盐公(西)行罚决字[2021]0056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协和首信钢业有限公司2021年3月1日以来多次未如实记录使用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过氧化氢:浓度30%)的数量、流向,于2021年5月12日因公安机关日常检查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协和首信钢业有限公司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3
    决定机关 浙江省海盐县公安局西塘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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