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盐安监管罚[2017]2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协和首信钢业有限公司“7.5”物体打击死亡事故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2017年7月5日零时30分许,浙江协和首信钢业有限公司3号生产线车间内,涂锌包装工徐某某在完成吊装带穿带工作后,走到C库南。此时,在曹某某(持有吊装指挥特种设备作业证)的指挥下,行车操作工李某某(持有行车特种设备作业证)正将一钢卷(规格为:宽度1260mm,直径1120mm.重量7660kg)吊运至C库往下放,由于放置位置出现偏差,把钢卷放置在两个毗邻的小钢卷(规格为宽度1275mm,直径1120mm.重量4995kg)和大钢卷(规格为宽度1260mm,直径1120mm.重量7660kg)之间的上方,导致小钢卷被挤压出地轨(高度为90mm)后压住徐某某,造成其下半身被挤压受伤。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立即组织施救,并把伤者送往嘉兴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当日凌晨3时55分死亡。(二)浙江协和首信钢业有限公司未制定相应的应急安全防范措施和在吊装过程中统一协调指挥制度并未向作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危险区域进行隔离、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督促员工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力,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勘验检查记录1份、现场照片8张,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证据三:徐某某身份证明1份、浙江协和首信钢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徐某某工作简历1份、人民调解协议书1份、死亡证明1份、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徐某某系浙江协和首信钢业有限公司职工,且已在本起事故中死亡;证据四:证人董胜(总经理)、证人谢某某(安管员)、证人张某某(镀锌车间主任)、证人李某某(行车驾驶员)、证人曹某某(吊装指挥)等人的询问笔录,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救援情况等;证据五:现场勘验记录、现场照片、董胜(总经理)、证人谢某某(安管员)、证人张某某(镀锌车间主任)、证人李某某(行车驾驶员)、证人曹某某(吊装指挥)等人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未制定相应的应急安全防范措施和在吊装过程中统一协调指挥制度并未向作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危险区域进行隔离、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督促员工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力,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本局认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09 |
决定机关 | 海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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