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拱(消)行罚决字〔2020〕1000003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广银维纳酒店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12号一楼103、104及三楼至七楼的杭州广银维纳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勤俭)扩建后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该单位扩建层数的第八层作为会议室使用,扩建面积为14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单位建筑面积为5940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杭州广银维纳酒店有限公司扩建的第八层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杭州广银维纳酒店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扩建的第八层起停产停业,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2月4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2-04 |
决定机关 | 拱墅区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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