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环碳化学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68409****6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16民初431号 |
案号 | (2019)津0116执恢10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02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烟台晨海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租金389,571.5元(包括全部逾期租金和全部未到期租金)、滞纳金32,981.72元(截至2018年10月31日)、留购价600元,前述共计423,153.22元;被告烟台晨海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130,000元(租金),于2018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130,000元(租金),余款163,153.22元(含留购价600元、滞纳金32,981.72元、租金129,571.5元)于2018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二、被告烟台启光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环碳化学有限公司、郭怡彬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被告双方共同同意本案案涉《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编号为C-B01-QD2017002506)于被告全部履行前述付款义务之日终止。四、原告于案涉《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编号为C-B01-QD2017002506)终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项下被告烟台晨海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缴纳的保证金106,828.75元退还被告烟台晨海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五、若被告未按前述任意一期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上述全部未付款项、违约金(以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标准从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诉讼保全担保费587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六、本案案件受理费3,586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2,477元,由本案被告共同负担,于2018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七、本案双方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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