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善环罚字〔2018〕10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千滕装饰(嘉兴)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嘉善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善环罚字〔2018〕108号当事人:千滕装饰(嘉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寇万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9FHMC5Y地址:西塘镇南苑西路1218号2018年6月9日下午,西塘环保所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对西塘镇南苑西路1218号的千滕装饰(嘉兴)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企业生产正常,喷漆房正在进行喷漆作业,配套建设的废气设备风机马达未运行,未能有效处理喷漆废气。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调查询问笔录等。2018年7月1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善环罚听告字〔2018〕115号),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拾肆万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将罚款缴至本县银行或信用社(携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一式五联,收款单位:嘉善县财政局帐户:县支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嘉善县环境保护局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8-20 |
决定机关 | 嘉善县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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