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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监半罚处字〔2019〕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广告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陆拾元整(116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0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朱跃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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