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拱市监半罚处字〔2019〕4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广告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陆拾元整(116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10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朱跃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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