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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公海(南)行罚决字[2020]022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9月30日13-14时许,宁波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苑饭店签收《旅馆业管理职责告知书》后在国庆重大安保节日期间,未按规定查验和登记住宿旅馆身份信息,导致旅客孙某某、吴某某、杜某某、吴某直接入住该饭店房间,后被我们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四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27
    决定机关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南门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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