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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烟台孚瑞克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68469****858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927民初831号
    案号 (2021)冀0927执1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7-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烟台市孚瑞克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南皮县伟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231453.23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南皮县伟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99元,由原告承担483元,被告承担79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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