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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烟台孚瑞克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68469****85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127民初1846号
    案号 (2019)冀1127执8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6
    发布日期 2019-09-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烟台孚瑞克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货款10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货款10000元;于2020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货款10000元;于2020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货款30000元;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每月30日前给付原告货款5万元;于2021年2月29日前给付原告货款36170.29元。     二、若被告有任意一期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则原告可就剩余全部货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6493元,减半收取计3247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共计5517元,由被告烟台孚瑞克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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