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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南市监处字〔2020〕9390号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广告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02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