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兴市监工罚(2019)199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25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种晓兵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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