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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运政罚〔2021〕01449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8日9时30分,湖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城区中队)湖州博菱汽车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胡卫红。6月8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6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胡卫红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检查记录复印件、胡卫红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维修清单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湖州博菱汽车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湖州市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0
    决定机关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