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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运政罚〔2020〕1158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9月21日9时40分,湖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湖州博菱汽车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胡卫红。2020年9月21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对胡卫红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胡卫红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复印件》、《维修合同复印件》、《维修清单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以上证据表明,湖州博菱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总成修理,未采用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与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湖州博菱汽车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湖州市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2
    决定机关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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