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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富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15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认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17日10时48分在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双溪花园项目工地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至对面的河沟里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规定,属于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对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厕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车辆冲洗设施的,或者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栏或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渣土和材料的,或者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未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清除或拆除,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依据《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未产生危害后果的情形,应当从轻处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3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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