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工商岭处字(2018)第3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登记管理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二、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4-10 |
决定机关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袁柱深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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