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江市监委采罚处〔2019〕04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于当事人在广告中发布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禁止用语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2、罚款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17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傅玮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