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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鑫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遇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35253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111民初2423号
    案号 (2017)湘0111执14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3
    发布日期 2017-04-26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沙安达燃油配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编号012******1000《人民币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8000000元,并支付利息23192.74元、复利112755.05元及罚息(罚息以8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75‰的标准,自2015年8月14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长沙安达燃油配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编号012******3000《人民币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8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05300元、复利302585.8元及罚息(罚息以18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75‰的标准,自2015年8月18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如被告长沙安达燃油配送有限公司未按期返还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则依法拍卖、变卖被告湖南鑫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亚大路1号0207050002-1号工业用地【长国用(2010)第089266号】及被告长沙市环保塑化炼油厂提供抵押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西垅村0207019930号种植业用地【长国用(2008)第053772号】,所得价款由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在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范围内优先受偿,并分别以登记的债权金额28000000元和债权金额8000000元为限; 四、被告王春延、周燕、王旭、朱翠兰对被告长沙安达燃油配送有限公司所欠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春延、周燕、王旭、朱翠兰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长沙安达燃油配送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22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7273元,由被告长沙安达燃油配送有限公司、王春延、周燕、王旭、朱翠兰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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