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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安县新苏中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2176****63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21民初5205号
    案号 (2020)苏0621执24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4
    发布日期 2020-1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安县新苏中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傅世德的住处或双方能够共同确定的地方提供该公司自2004年7月30日起至今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贲道祥、贲道发、章鹏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二、被告海安县新苏中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傅世德的住处或双方能够共同确定的地方提供该公司自2004年7月30日起至今的财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供原告贲道祥、贲道发、章鹏查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10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海安县新苏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开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银行账号:3205016471360000031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安支行营业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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