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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华超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金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05343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锡商初字第00293号
    案号 (2015)锡执字第007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28
    发布日期 2016-11-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华超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江阴农商行借款本金170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以17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计算的利息、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8%上浮50%即11.7%计算的罚息; 二、富瑞达公司、双友公司对华超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沈亚华、周剑英对华超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1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三项合计129400元,由华超公司负担;富瑞达公司、双友公司、沈亚华、周剑英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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