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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华超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金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05343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澄商初字第00413号
    案号 (2015)澄执字第051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14
    发布日期 2015-10-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双友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本息6220852.12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息6218871.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12%加1.99%再上浮30%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江苏双友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损失247800元。 三、对江苏双友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对江苏双友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江阴市利港镇润华路3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fsg0008504)、江阴市利港镇润华路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澄土他项(2013)第2544号]、江阴市临港新城润华路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澄土他项(2013)第2574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以最高债权535.83万元、244.28万元、477.27万元为限扣除(2015)澄商初字第00410号案件中优先受偿的余额后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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