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前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0032****70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5民终2372号 |
案号 | (2020)皖1523执311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523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二、安徽省前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丁希华、丁浩借款本金7784035.22元及借款利息686879.88元(计至2020年1月20日),合计8470915.1元;三、安徽省前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丁希华、丁浩本金7784035.22元的借款利息(自2020年1月21日起,以本金7784035.2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实13际清偿之日止);四、孙增文对前述第二、三项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丁希华、丁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9192元,由安徽省前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孙增文负担74192元,丁希华、丁浩负担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192元,由安徽省前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孙增文负担74192元,丁希华、丁浩负担5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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