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市环罚字〔2016〕5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玻璃瓶厂违法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
行政处罚内容 |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玻璃瓶厂:2016年5月3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玻璃瓶厂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中在使用石油焦作为燃料。我局于2016年5月4日立案调查。根据调查,因经济利益驱动,你公司于2016年1月底2月初开始使用石油焦代替天然气作为燃料,存在违法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2016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5-25 |
决定机关 | 市环保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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