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中路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10066****666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103民初8109号 |
案号 | (2021)黔0103执2217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2-06-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一致确认截止至2021年7月6日,被告贵州中路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印亭洁尚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京瑞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72479.64元,正常利息人民币6447.67元,罚息人民币92293.76元。之后仅计算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正常利息为基数,均按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5.0025%上浮50%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上述款项按如下分期方式进行还款: 1、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本金5万元; 2、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本金5万元; 3、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本金5万元; 4、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本金10万元; 5、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本金15万元; 6、2022年3月30日前支付本金5万元; 7、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本金5万元; 8、2022年5月30日前支付本金5万元; 9、2022年6月30日前结清剩余的所有欠款,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三、若被告贵州中路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印亭洁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分期方式足额还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京瑞支行有权就全部剩余借款本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5540元由被告贵州中路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印亭洁负担,并于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京瑞支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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