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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玉市监案字〔2020〕4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责令改正,处罚款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1
    决定机关 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彭作伦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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