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南兴)应急罚〔2021〕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2-02 |
决定机关 | 南宁市兴宁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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