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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兴)应急罚〔202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2
    决定机关 南宁市兴宁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