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湛坡工商处字〔2017〕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八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05 |
决定机关 | 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坡头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湛江地标投资有限公司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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