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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湛坡工商处字〔2017〕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八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05
    决定机关 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坡头分局
    法定代表人 湛江地标投资有限公司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