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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盐城市广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2458****225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24民初4135号
    案号 (2021)苏0924执27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1
    发布日期 2021-09-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严建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60374.94元及利息7472.73元,合计167847.67元,并自2019年4月5日起至偿清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160374.9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和以所欠利息7274.26元及每月未还利息(正常利息、罚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复利;二、被告盐城市广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严建兵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盐城市广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严建兵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6元,减半收取1828元,保全费1395元,合计3223元,由被告严建兵、盐城市广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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