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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草原兴发营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肖国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46423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725民初2365号
    案号 (2016)鲁1725执19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14
    发布日期 2017-02-0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草原兴发营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菏泽富仕达食品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2日起计付至2015年8月31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同款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2015年9月1日以后利息按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草原牧天(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的本金 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在已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可向被告北京草原兴发营销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草原兴发营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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